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工作应重视的若干问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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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本文:张善堂.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工作应重视的若干问题[J].药学实践杂志,1995,(6):378~379,36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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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摘要:我国于1988~1990年间先后在北京、上海、湖北、广东、黑龙江等五省市的14家医院进行了ADR监察试点工作,并于1989年11月成立了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;此后,各省、市、自治区陆续推荐了一批具有较高临床医学、临床药学水平医院作为重点单位,实施ADR监察工作;1994年11月21-25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药品不良反应重点监察医院第一次工作会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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