开展药品广告业务的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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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本文:张友干.开展药品广告业务的建议[J].药学实践杂志,1985,(1):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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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单位
张友干 湖北省鄂州市卫生局 
中文摘要: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,它直接联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为防止夸大药品的功能和作用,国务院早在1978年7月30日颁发的《药政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中,对药品宣传专门作了明确规定:“向报刊宣传介绍或广泛散发印刷品,需报经省、市、自治区卫生局批准”。1984年9月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二条重申:“药品广告必须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;未经批准的,不得刊登、播放、散发和张贴”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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